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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万税费追偿被驳回!司法拍卖“税费垫付”条款引争议?最高法院一锤定音:司法拍卖公告中的税费垫付条款具有强制约束力!

2025-04-23 09:41:18

案件背景过程

申诉人神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某广场商铺后,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,其垫付的21.9万元过户税费无法从执行款中受偿。神某主张该笔费用应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,但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。案件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,裁定维持原判。

争议焦点

  1. 司法拍卖公告中"垫付税费不得从本次成交款受偿"条款是否有效?
  2. 买受人能否突破合同约定主张税费优先受偿?
  3. 税费承担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?

基层法院判决及观点

肇庆中院/广东高院认为:

最高院判决及观点

最高人民法院认定:

  1. 条款效力认定
    引用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》第30条,确认税费承担约定符合法律规定。拍卖公告作为格式合同组成部分,经显著提示即产生约束力。

  1. 契约严守原则
    强调"特别说明"条款构成要约内容,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即视为承诺,不得事后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。

  2. 市场秩序维护
    指出允许税费优先受偿将导致"拍卖成本不可预期性",破坏潜在竞买人的成本预判,损害司法拍卖市场稳定性。

    判决原文:

案件启示

对法院的启示

对律师的指引

对竞买人的警示

总结

本案确立三大裁判规则:

  1.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条款经合理提示即具有强制约束力
  2. 买受人主张垫付税费优先受偿需以明确约定为前提
  3. 司法拍卖稳定性价值高于个案公平考量

法律依据

  1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0条
  2. 《民法典》第496条(格式条款提示义务)
  3.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45条(税款优先权除外情形)

延伸思考

当拍卖标的涉及历史欠税时,买受人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,关注本号获取《司法拍卖十大风险防控指引》特别篇!



来源:公众号 执行理论与实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