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背景过程
申诉人神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某广场商铺后,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,其垫付的21.9万元过户税费无法从执行款中受偿。神某主张该笔费用应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,但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。案件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,裁定维持原判。
争议焦点
司法拍卖公告中"垫付税费不得从本次成交款受偿"条款是否有效? 买受人能否突破合同约定主张税费优先受偿? 税费承担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?
基层法院判决及观点
肇庆中院/广东高院认为:
拍卖公告已明确税费承担规则且重点提示 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条款约束 允许事后变更条款将损害司法拍卖公信力
最高院判决及观点
最高人民法院认定:
条款效力认定
引用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》第30条,确认税费承担约定符合法律规定。拍卖公告作为格式合同组成部分,经显著提示即产生约束力。
契约严守原则
强调"特别说明"条款构成要约内容,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即视为承诺,不得事后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。市场秩序维护
指出允许税费优先受偿将导致"拍卖成本不可预期性",破坏潜在竞买人的成本预判,损害司法拍卖市场稳定性。判决原文:
案件启示
对法院的启示
风险提示标准:应采用加粗/变色等方式对关键条款作可视化处理 条款解释义务:对"垫付不得受偿"等专业表述应作通俗化解释 类案指引建立:建议制定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示范条款
对律师的指引
尽职调查要点: ① 调取执行案件债务清偿顺位 ② 核算抵押债权与拍卖款比例 ③ 评估税费垫付回收可能性 风险防控策略: ▶ 在竞拍前向税务机关查询历史欠税 ▶ 要求法院出具税费测算明细 ▶ 对重大标的可申请税费提存
对竞买人的警示
成本核算公式:
实际成本=成交价+垫付税费×(1-预估受偿率)风险决策模型:
需综合评估标的增值空间与税费损失风险实务操作建议:
优先选择"税费各付"型拍卖标的
总结
本案确立三大裁判规则:
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条款经合理提示即具有强制约束力 买受人主张垫付税费优先受偿需以明确约定为前提 司法拍卖稳定性价值高于个案公平考量
法律依据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0条 《民法典》第496条(格式条款提示义务)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45条(税款优先权除外情形)
延伸思考
当拍卖标的涉及历史欠税时,买受人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,关注本号获取《司法拍卖十大风险防控指引》特别篇!
来源:公众号 执行理论与实践